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向其朋友王某等人提议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福鼎市桐山街道通过他人的介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6克,并出资在福鼎市桐城街道一酒店登记房间供自己和朋友王某、吴某、戚某等人吸食所购得的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监管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和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