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在福鼎市太姥山镇某酒吧附近拾得一支银灰色自制左轮手枪,遂带回其租住的福鼎市太姥山镇秦海新村一民房内藏放。2013年9月间,李某得知其朋友蔡某与他人结怨,遂将该枪支借给蔡某并由蔡某保管,后蔡某把枪支交由其他人保管。2013年10月8月17时许,福鼎市公安局在福鼎市桐城街道一公寓内查获该枪支。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自制枪支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运动短弹,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拾得枪支后应第一时间上缴公安机关,若私藏则会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