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达33.65克的刑事案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福鼎市桐城街道治安巡逻队在福鼎市桐城街道翡翠明珠KTV门口路段巡逻时,在被告人刘某驾驶的闽JM8019车内一挎包查获已分包及未分包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共计33.6505克。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查,上述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系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购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达33.650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