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男子醉驾撞伤自己的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9月9日1时23分许,被告人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山前街道开往福鼎市流美大桥方向,途经国道104线2025KM时碰撞对向行驶的由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章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8.48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其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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