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倒车不慎碾压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卢某驾驶闽某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浙江省苍南县开往福建省福州市。当天晚上21时45分许,当车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福鼎服务区时,被告人卢某驾车进入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撞倒并碾压在货车后面路面行人管某,致管某头面部被碾压变形、变扁致颅脑粉碎性损伤及身体多处损伤,当场死亡。经福建省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拔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认车后安全情况下倒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