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作为福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欲在福鼎市管阳镇西昆村建设茶叶基地,为能尽快申报林权并取得权属证明,决定伪造福鼎市管阳镇人民政府及福鼎市管阳镇西昆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之后,被告人朱某至福鼎市桐城街道春亭桥附近一小巷内以人民币100元报酬雇人刻制“福鼎市管阳镇人民政府”及“福鼎市管阳镇西昆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各一枚,并在其事先委托他人准备的《家庭(联户)林地茶园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茶园、林地流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关于办理林权证流转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等书面材料上加盖该二枚印章,该二枚印章则被当场销毁。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协议书》、《合同书》、《申请》上的印文与真实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该二枚印章均系伪造印章。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劣迹,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