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3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在福鼎市山前街道梅溪村创办福鼎市某电镀加工厂,并先后雇佣工人沈某、梁某等人在厂内从事生产劳动。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吴某共拖欠被害人沈某、梁某等6人工资共计55000元。后被告人吴某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工资款。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经福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仍拒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款。福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6月24日将该案移送福鼎市公安局立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拒接电话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评估意见,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