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调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让欠债不还的老赖承认所欠款项并定期还款,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叶某在福鼎市太姥山镇从事海带、紫菜养殖买卖,同镇村民丁某自2006年起多次到叶某处购买紫菜,叶某就与丁某的每笔业务均在算术簿上做了详细的记录。因丁某累计所欠货款数额较大,叶某催丁某结帐,2014年5月17日,双方对八年来的业务进行了一次结算,确认丁某尚欠货款49820元,丁某在叶某的催促下仅在算术簿上写下“结帐下欠紫菜款49820元”,但未签字。结帐后丁某给付了5000元,尚欠货款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处理,在调解中,丁某承认“结帐下欠紫菜款49820元”系其书写,但已经还清,叶某遂向福鼎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叶某向法院提供了记帐算术簿、人民调解员与丁某形成的谈话笔录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虽然丁某坚持称货款已还清,但无法举证证明,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面前,被告丁某亲口承认尚欠叶某货款44820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某于2015年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所欠款项。
法官提醒,“记帐本”上一般只有经营者自己所记的流水帐,包括购货日期、购货数量、价格,而没有欠款人的签名,容易给债务人钻空子,广大的经营者在业务往来中一定要完善手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