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讨要工钱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前往福鼎市白琳镇白岩村一小卖部向被害人温某某讨要工钱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二人从该小卖部追打至白琳镇八尺门“本地海鲜楼”,并在该海鲜楼门口相互扭打,造成被害人温某某鼻面部挫伤淤肿、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左筛板下陷,被告人朱某某双侧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上睑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同年2月17日经福鼎市公安局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温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40元,并取得被害人温某某的谅解。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朱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