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查)发现母猪即将死亡,将无法通过检疫,为减少损失,两商贩私自屠宰并销售,所幸最终未流入市场。日前,林某、郑某两人均被苍南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月16日,林某、郑某两人将从我市某乡镇购买的三头母猪运到屠宰场等待屠宰时,发现其中一头母猪即将死亡。
为减少损失,林某、郑某在明知该头母猪将无法通过检疫进行售卖的情况下,于当晚19时许将该头母猪运到马站镇牛眠山46号郑某家中私自屠宰。第二天天未亮透,两人在马站镇菜市场及周边农村准备贩卖该头母猪猪肉(重260斤)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苍南县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鉴定,被查扣的猪肉为死因不明的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