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长期吸食毒品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洪某青梅竹马,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9月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22日生育儿子洪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纠葛,2012年7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儿子洪某某随被告洪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原告遂向福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离婚且婚生儿子洪某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经结婚登记,但双方因被告洪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达2年有余,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告姚某某的离婚请求。关于婚生儿子洪某某的抚养权问题,鉴于被告在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后至今,未提出要求抚养孩子的答辩主张,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2、婚生儿子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福鼎法院 王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