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首例支持口头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蔡某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450000元及利息。
2009年8月19日被告蔡某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500000元,同日原告黄某某将该笔款项汇入被告蔡某某账户,并由被告蔡某某出具借条。自借款次月起至2012年6月,被告蔡某某每月19日左右汇付给原告黄某某30000元,合计1020000元。另被告蔡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8月、2013年1月28日汇付给原告黄某某1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合计160000元。经查明,被告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事实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认为,利息的约定形式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该案被告蔡某某自借款后,逐月于借款对应日前后支付30000元款项给原告黄某某,该付款行为符合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交易习惯,且与被告蔡某某陈述“我是说你利息钱已经拿去一百多万了。我怎么会说连母带利还你一百多万呢?”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原告关于双方间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依约还款,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蔡某某、朱某某归还其借款14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