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17年前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件,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1997年底,被告人林某某受蔡某某(已判刑)纠集前往江西省南昌市,蔡某某谎称自己为“福鼎市船舶机械修造厂”业务员,与江西南昌某机床厂联系订购机床事宜。12月25日,该机床厂业务员谢某某到福鼎商谈付款、发货事宜时,蔡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某以谢某某的名义到秦屿镇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了人民币10元的存折,而后被告人林某某和蔡某某将该存折存款数额变造为26.7万向谢某某出示,骗取其信任。同月27日,江西南昌某机床厂将八台机床(价值人民币25万元)运抵被告人林某某及蔡某某等人指定的交货地点秦屿镇某五金厂内。当晚,被告人林某某及蔡某某等人借机将该八台机床运到浙江瑞安,销赃得款17万元后逃匿。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且其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