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结清原告多年劳动所得,让其欢喜度过中秋团圆节。
被告福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聘任原告刘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其处理日常办公、业务及法律等事务,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因企业出现资金问题,被告尚未给付原告聘任后的工资。考虑到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同意被告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结欠其部分工资款,事后原告发现从2013年1月起至今的工资,被告并未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遂多次催讨但未果。于是向福鼎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承办法官的细心释法说理,被告福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原告刘某某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福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刘某某工资款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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