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生活越来越美好时,重大责任事故却不时以阵痛的方式刺痛着人们的神经,成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潜在威胁。
2012年3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福鼎市白琳镇某隧道工地上操作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导致搅拌机上的料斗从三米高的架子上滑落下来,砸中在料斗下清理洒落水泥混凝土的被害人罗某某,致被害人罗某某腰部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经福鼎市人民政府“3.6”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违章操作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所在的福鼎市白琳镇某隧道施工队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基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