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以“指定承包”为名进行强迫交易的团伙犯罪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英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以强迫交易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吴某某、郑某、翁某等人多次以拦截工程用车、到施工现场采取阻工等方式强迫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岭头湾郑某东自建房、位于山前街道岭头湾吴某雄自建房等工地业主,将工程的钢筋等建筑材料交由宋某某指定的厂商承包,宋某某再从相关厂商处获取“抽成”。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郑某等人多次以拦截工程用车的要挟方式,强迫受害人温某某将工程的土方项目交由其承揽,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宋某某等人便以索要烟钱为借口向受害人温某某索要人民币两千元,后用于被告人住宿等开支。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20时许、22时许、9月16日12时许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吸食冰毒后,均驾车冲撞办案民警、车辆,逃离现场,造成下车抓捕的三名民警轻微伤,案发现场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梅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事实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仍按照宋某某的指示相继用车接送、提供住宿等方式帮助其逃避抓捕。
同案人陈某杰分别还涉及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同案人陈某英分别还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七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