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多人收购、滥伐林木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900元及松木、杂木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3年8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获悉福鼎市桐山溪某工程需要购买松木,便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承揽该项业务。嗣后,三被告人未经审批擅自将共同收购的位于透埕乌溪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供应给桐山溪某工程及赖某某、郑某某等人,获利69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0.3171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场林木,蓄积量达20.31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