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中,很多的委托人因故匆忙地选择临时性的受托人而遭受盗窃之灾,损失惨重。为此,值得警醒的是,在信任为先的同时仍需保有一颗警惕心。
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曾某至本市桐城街道东某酒店对面的一家游戏机厅玩时,趁被害人陈某外出买饭让其帮忙看店之机,盗走陈某放在挎包内的一部白色iphone4手机,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他人。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3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