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买卖毒品行为日益隐蔽且猖獗,不少的贩毒者将毒品秘密藏于家中以便瘾君子购买。此种做法有时反而“引狼入室”,招来盗窃之灾。
2013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同黄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山前街道兴某小区某室,欲寻薛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吸食,当见薛家无人遂商议入室盗窃毒品,后二人雇一开锁师傅将薛家大门门锁打开,在入室查找毒品未果后,被告人林某与黄某便将卧室内一保险柜及客厅内的一部联想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2097元)搬走。而后,被告人林某及黄某雇车将所盗物品运至柘荣县仙屿公园撬开该保险柜,从内取走冬虫夏草二包(价值人民币3933元)、女式24K千足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7748元)、女式24K千足金项链一条、玉珠项链一条、红绳镶金手链一条及现金人民币3800元等物品。在盗得上述物品后,被告人林某及黄某将该金项链及保险柜转卖给他人,将该电脑寄存在朋友雷某家中,将所盗现金进行分赃。201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远洋宾馆客房内抓获被告人林某,并从房内查扣被盗的冬虫夏草、金手镯、红绳镶金手链及现金人民币2500元等物品,后又从雷某处扣押该被盗电脑,现上述扣押物品均已归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