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82岁高龄的老翁高某因难以讨回三万元借款,而将借款人王某及其丈夫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高某与王某均系城关供销社退休人员,2013年11月20日王某以其儿子购买套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高某借款三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至2014年5月20日还清。但王某从2014年4月开始就不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也不归还本金,甚至拒接原告电话,高某无奈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通过调查得知二被告已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谢某称妻子在外借款数额巨大,并不仅仅这三万元一笔,自己之前对此毫不知情,儿子也没有要买套房,妻子所借之款是为偿还他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开庭当日,高某颤颤巍巍地柱着拐杖出庭,承办法官考虑其年事已高,且因此事情绪异常激动,在做好相关思想工作后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二被告已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但该借款确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某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遂当庭判决支持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