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近日宣判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建窜至本市桐城街道锦安路、桐山街道中山北路及江滨路等地,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8辆车窗玻璃砸碎后,盗取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1125元,损坏多辆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59元。另查明,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吴某建在案发期及目前间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建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其行为的能力,且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实施8起盗窃过程中,其中6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人犯罪原因值得我们反思,此类案件被告人多缺乏家人关爱、社会帮扶措施又不到位,无法维持生计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本案被告人吴某建,因其为精神病人,家中无人照顾看管,又找不到工作,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遂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