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林地涉火面积达635亩重大的林业失火案件,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福鼎市前岐镇某山场对杨梅树的杂草进行清理。当天12时许,被告人吴某将其清理的杂草集中堆放用打火机点燃焚烧,由于当天风力较大,已点燃的杂草随风势引燃周边森林,引发森林火灾。经福鼎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35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06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不慎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达635亩,直接经济损失120605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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