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唐某明知丈夫朱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可又无证据佐证。为了取得证据,原告唐某带人把丈夫朱某与第三者颜某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朱某与第三者颜某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要求与丈夫朱某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提供经济补偿20000元。原告唐某的这一行为惹怒第三人颜某,颜某宣称其行为侮辱其人格、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隐私权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本案中从唐某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唐某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唐某主观上没有披露颜某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颜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唐某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唐某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颜某的侮辱。但是,唐某未经颜某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颜某的住宅,扰乱了颜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颜某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颜某赔礼道歉。
经过法官细心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原告唐某、被告朱某及第三人颜某在诉前达成私下和解协议,被告朱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与原告唐某离婚,同时给予原告唐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原告唐某向第三人颜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