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妇,长期租用宾馆,先后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据查,2011年至2013年10月19日间,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本市桐城街道某某宾馆210、211房间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先后容留彭某某、林某等二至四名女性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次向卖淫女抽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费用,扣除房租等开支,每月平均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共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按摩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扰乱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