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依法作出(2014)鼎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鼎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庄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依法由福鼎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司法行政部门致函法院建议撤销罪犯庄某缓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
经听证查明,罪犯庄某有如下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1、2013年3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后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催促至2013年8月27日未上交《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其警告处分;2、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多次擅自离开福鼎市,前往福州、苍南、霞浦、宁德、柘荣、贵阳、北海、南宁等地,其中前往贵阳4次共计二十余天、前往柘荣3次共计十余天、前往北海1次约11天,社区矫正机关基于其多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福鼎市事实,于2014年1月24日给予其警告处分;3、其在离开福鼎市期间均将定位手机放置于福鼎市内,且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8日,其前往福鼎市管阳镇却将定位手机放置在福鼎市城关家中,有意造成人机分离,社区矫正机关于2014年1月28日给予其警告处分。
法院认为,罪犯庄某在被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未按监管规定按时上交社区矫正责任状,又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县域达十余次,且在此期间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故作出如上裁定。(福鼎法院 夏金莲 王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