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懊悔不已的被告人张仁某接受了法院对其醉酒驾驶摩托车酿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仁某酒后无证驾驶从他人处借来的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太姥山镇开往硖门镇方向,途经福鼎市桐松线时,与对向由陈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碰撞,造成重型牵引车车头损坏、二轮摩托车报废、张本人左腿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治疗花费了近八万元。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仁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且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95mg/100ml。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既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一经查获,必受刑罚,同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又害人害已,得不偿失。(福鼎法院 戴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