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重大的公司法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福鼎市电脑学校计算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位)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人民币428.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单位在该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的位于本市城东开发区一宗402.5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起一座六层楼房,并在未经土地等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该楼房的22套套房分别出售,共收取购房款计730.97万元,扣除建筑成本285.325万元、土地出让金23.87万元、代收水电建设费16.9万元,共非法获利404.875万元。被告人曹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具体操作上述相关事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福鼎市电脑学校计算机咨询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造房屋向社会公众出售,非法获利404.875万元,其行为对土地管理制度和城市规划管理制度造成双重侵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曹某作为被告单位福鼎市电脑学校计算机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决策者,系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福鼎市电脑学校计算机咨询有限公司收取的现金总额730.97万元,扣除建安成本支出285.194万元和代收的水电设施建设费用16.9万元,余额428.88万元实际包括土地成本和获利额,土地成本系被告单位福鼎市电脑学校计算机咨询有限公司的犯罪资金、获利额系其违反所得,均应予以没收。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