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某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在福鼎市桐山街道龙川路某干洗店内闲逛时,趁无人之机,盗走放置在店内柜台下充电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约3小时后,被告人邵某返回现场主动将被盗手机放置在该店门口空调外机上,并对店内人员喊话“手机还给你”,而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邵某在逃离途中被在场人员抓获。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16G 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45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5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作案后主动归还被盗物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现又盗窃犯罪,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邵某免予刑事处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邵某盗窃手机价值4512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