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店珠宝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福从浙江省温州市乘车进入本市后,欲实施盗窃,于同日下午至晚上对本市桐山街道后街金店进行多次踩点,发现某金行内未安装监控设施。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福乘无人之机,通过该金店左侧店面的脚手架进入广告灯箱,爬行至该店广告箱内,将吊顶上的灯破坏后,从安装灯孔进入店内,盗走放在玻璃柜台内的黄金首饰782.3克、白银首饰3475.3克、彩金项链2.6克等物品。被告人张某福盗得上述物品后,将其中的黄金首饰730.1克及白银首饰3475.3克、一条重2.6克彩金项链掩埋于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一公路旁,将其余赃物分别出售给福建省诏安县、石狮等地的珠宝店、当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1677元。
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福故技重施,经过观察踩点后对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步行街的某珠宝店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福通过“周六福”珠宝店旁的树木攀爬进入广告灯箱,再爬行至该珠宝店的通风口,并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通风口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黄金如意一个、黄金观音一个及黄金镶玉戒指、黄金镶玉吊坠等物。同样将赃物分别出售给福建省诏安县、石狮等地的珠宝店、当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754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福家属主动退出张某福销赃所得款人民币95000元,并追回的黄金首饰928.24克、白银首饰3475.3克、彩金2.6克及珠宝等物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293648.07元(上述物品已由被害人领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福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低价销售得款共计人民币107141元(该款不包括案发后被追回的被盗黄金首饰价值),该笔款项应计入被告人张某福的盗窃数额。综上,被告人张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0789.0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能协助侦查机关追回赃物、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