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重大非法投注“六合彩”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刘某、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正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郑某套用香港“六合彩”经营模式,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招引被告人陈某及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下线进行揽注猜码一百八十余期,共计接受投注金额300余万元。陈某受罗某招引,为其发展下线,先后共接受投注款30余万元,从中抽取11-12%的水钱。被告人施某受陈某招引,为赚取11-12%的水钱,为陈某发展下线,共计接受投注款2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刘某、阙某为“六合彩”收注活动提供场地,并为赚取报酬为“六合彩”收注活动接听投注电话、记录、传真码单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郑某、陈某、施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套用香港“六合彩”,招引他人进行揽注猜码,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罗某、郑某接受投注额达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施某分别接受投注额达30万元、20余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郑某、陈某、施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刘某、阙某明知他人套用香港“六合彩”,招引他人进行揽注猜码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与被告人罗某、郑某、陈某共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刘某、阙某犯非法经营罪亦成立,但被告人董某、刘某、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郑某、陈某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指使的全部罪行承担罪责。被告人罗某、郑某、陈某、施某、董某、刘某、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施某、董某、刘某、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的意见,本院认为其具有不再犯罪的期待,决定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福鼎法院 王百灵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