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保洁员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间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郑某受雇于被害人董某为其位于本市桐城街道的住宅进行保洁工作时,发现三楼后间靠窗的婴儿床底柜内有一布包,内有锁牌、手链、男士项链、手镯等黄金饰品,遂盗走并在本市桐山街道人民剧场某珠宝店内将部分黄金饰品换购成其他金器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7600元。
案发后,福鼎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郑某处扣押价值人民币47600元的黄金饰品及现金人民币8000元发还被害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董某其余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