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无合法委托手续,擅自故意帮助他人加工注册商标标识案,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桐城街道资国村竹脚湾山上创办电镀厂,并在委托人未能依法出示合法的营业证明、身份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等授权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材料的情况下,私自为他人非法加工制造“老银川”品牌商标标识4585个、“丛台酒”品牌商标标识7328个,共计11913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伙同他人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帮助他人加工注册商标标识前需要明确委托方确实有正规合法的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证明材料,断不可为赚取一些加工费而触犯刑法,我国法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均构成本罪。(吴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