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违法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财公司)未经国家期货监管机关批准,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开展黄金期货电子交易业务,并在全国范围内以交易佣金分成形式发展代理商。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曾某为赚取佣金目的,借用不具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福鼎市春回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回公司)与福建维财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维财公司福建省级代理)签订居间合作协议,在福鼎区域为维财公司居间介绍客户进入该公司“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并约定分成佣金50%。同月23日至12月底,被告人曾某以春回公司在福鼎市桐山某处为营业点,通过以电话、网络等方式招揽12名客户在维财公司“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申请账号进行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客户交易入金累计428855元,维财公司从中获取交易佣金144495.8元,被告人曾某按居间协议可得72247.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借用没有期货业务资格的企业,接受变相设立的期货交易机构委托,居间介绍客户参与黄金期货交易,累计抽取客户交易佣金144495.8元,被告人曾某参与分成72247.9元。被告人曾某与他人共同变相期货交易非法经营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期货交易、交割、结算等行为由他人组织实施,其仅居间介绍客户入仓交易,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综合其从犯、坦白、认罪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并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有关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福鼎法院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