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福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租借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体育馆开往新时代速8酒店方向。同日2时13分,其驾车途经本市桐山大桥西侧桥头路口时(国际大酒店附近),超速行驶,碰撞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其所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入对向车道碰撞由被害人蓝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又碰撞停靠在路面西侧边上的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张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害人蓝某经福鼎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乘坐于蓝某二轮电动车后的被害人杨某受轻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抢救伤者,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且本案系其醉酒后,在市区超速行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影响较坏,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