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兄弟组小偷的盗窃案,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大龙(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林小龙(化名)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同年8月18间,被告人林小龙单独或伙同其哥哥林大龙经预谋,专门挑选本市偏僻农村单户人家为作案对象,在本市点头镇江美村、贯岭镇松洋村及桐城街道沙垅村、柯岭村、浮柳村、三门里村等地,由被告人林大龙负责望风,被告人林小龙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锁、爬窗等方式入户盗窃,二人甚至利用农户的朴实以借水等方式入户盗窃,且在盗窃过程中,只要发现可盗走的值钱财物全部顺走,哪怕硬币1角都不放过。其中被告人林小龙实施入户盗窃11起,盗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286元,被告人林大龙参与盗窃9起,盗得财物人民币20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大龙、林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大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大龙、林小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