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新类型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旺、陈某在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陈某旺、陈某在经预谋后,自浙江省温州市窜至本市及浙江省平阳县,由被告人蔡某提供其持有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由被告人陈某旺出面寻找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还款人员),约定由还款人员代还款后可立即刷卡套现,并预先提供1.2%-1.6%的“手续费”给还款人员,诱使还款人员往被告人蔡某持有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存入代还款。被告人蔡某接收到已还款的短信后,立即向持卡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并申请补办新卡,被告人陈某在则使用移动POS机刷卡等方式将代还款款项从另一张备用卡套现取,后由三被告人平分。三被告人共作案五起,骗得人民币共计128900元。
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旺、陈某在通过其家属归还五名被害人总计128900元,并取得五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陈某旺、陈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旺、陈某在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旺、陈某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法院认为该二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潘其雄 吴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