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和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期间,其朋友王某要求乘坐其摩托车。被告人高某后载王某,从本市店下镇溪美村往店下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秦店线2KM+500M路段时,翻入道路右侧下方的农地内,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属重伤。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饮酒莫开车,开车莫饮酒,平安最重要。(吴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