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为偿还欠款想出利用信用卡套现付款方式骗车用以抵债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其债权人邓某勇(另案处理)建议下,利用信用卡套现付款的形式购买车辆抵债。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自己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裸车价格为19.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在邓某勇交付了首付款9.38万元后,郑某利用虚假收入证明,由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桐山支行申领了两张分期还款的信用卡,透支现金1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车款。
被告人郑某提车当日即将该车交付邓某勇使用,并于同年7月2日将该车过户给邓某勇。嗣后,被告人郑某仅归还部分信用卡透支款后便失去联系,没有继续支付到期透支款,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桐山支行向连带担保人某公司追偿,截止2011年11月17日某公司为被告人郑某陆续偿还透支款人民币89616.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9616.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为偿还欠款,铤而走险盗车,于2012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同年8月1日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吴丽云 潘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