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有期徒刑二年到八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起,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等人合伙在宁德市蕉城区长福育苗场培育方斑东风螺苗。同年8月19日螺苗在“圣帕”台风期间因海水等生长环境发生变化而死亡。同年9月8日因长福育苗场拖欠电费,宁德市电业局城区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三都供电所向长福育苗场送达了欠费停电函。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为转嫁台风造成的损失,虚构供电局停电致螺苗死亡事实,通过伪造证据、向工作人员行贿(另案处理)等手段,让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停电造成长福花螺苗死亡的虚假调查报告,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长福花螺苗损失数额为97288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韩某宝于2007年11月2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972889元。该案最终胜诉,被告人韩某宝等人共获得400000元执行款。供电局不服该判决,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韩某朱、韩某宝涉嫌诈骗,遂将该案移送至宁德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虚构了供电公司停电致花螺苗死亡的事实,通过行贿调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非法占有受害单位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柯某松明知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而积极参与,实施帮助,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危害后果,却仍然予以实施,符合共同犯罪特点;被告人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已着手事实诈骗972889元,实际获取4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韩某宝较小,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松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为辅助性质,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福鼎法院 王怀志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