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调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向保险基金部门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护理费等10余万元并补偿原告工资差额赔偿金118000元,已履行完毕。另外原告可每月从当地劳动保险部门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等3600余元,有效保障了个人及家庭生活。
原告郭某华系重庆市万州区农民工,2012年5月期间在被告福建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电焊工作。2012年6月1日原告操作气切割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爆炸,致使全身85%烧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13年7月2日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15885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工伤赔偿相关规定,工伤伤残等级超过五级,劳动关系不能终止或解除,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劳动保险部门也不能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必须由劳动保险部门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护理费。经办法官告知原告法律相关规定并向劳动保险部门咨询相关赔偿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后,多次与被告协调,促成以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