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毒豆芽”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文(化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江文将其位于本市太姥山镇住处作为豆芽生产作坊。为了使生产的豆芽外观漂亮,被告人江文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入聚宝牌“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运至本市太姥山镇农贸市场进行贩卖。
2013年6月20日,该“毒豆芽”生产作坊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聚宝源牌“无根豆芽素”中“6-苄基腺嘌呤”的比例为0.9%,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mg/kg,生产的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3 mg/kg。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之规定,“6-苄基腺嘌呤”可用于发黄豆芽、绿豆芽用途,添加标准最大使用量0.01 g/kg,残留量≤0.2 mg/kg。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