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利用感冒药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告人张某恩、周某现、王某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间,被告人张某恩得知黄某阳(另案处理)能制造冰毒,便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向黄朝阳购得制毒配方,后分别在本市两处房屋,通过对感冒药康泰克(属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甲苯等材料进行加工、提炼以制造冰毒。其间,被告人王某琴、周某现在明知张某恩利用康泰克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受张某恩指使在本市各处药店帮助购买康泰克。
2012年11月22日,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本市桐城街道抓获被告人张某恩,并依法对本市点头镇某房屋进行检查,在该屋三楼房间内查获被告人张某恩用以制造冰毒的大量玻璃器皿以及甲苯、氢氧化钠、赤磷等制毒材料,在二楼房间内查获其自制冰毒0.3479克。同日,被告人王某琴、周某现分别在本市桐山街道南路福利院附近、点头镇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恩违反毒品监管制度,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原料制造毒品冰毒;被告人周某现、王某琴明知张某恩制造毒品,仍为其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现、王某琴为张某恩制造冰毒购买制毒原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恩、王某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现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恩有制毒自吸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