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两位七旬老人以泄愤为目的,砍伐他人种植的杨梅树,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瑜经济损失人民币58800元。
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人陈某、王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陈某一方提供山场,陈某瑜一方种植杨梅树,双方各占50%的股份,期限为100年。期间,双方多次因杨梅的采摘、收益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各分割21株杨梅树(大品种)进行管理收益。被告人陈某、王某由于年龄较大缺乏种植管理能力,再次与被害人陈某瑜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王某雇人将山场上的42株杨梅树(大品种)全部砍伐。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属于被害人陈某瑜管理收益的21株杨梅树(大品种)价值为人民币58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泄愤为目的,砍伐他人种植的杨梅树,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8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王某肆意砍伐他人杨梅树,造成被害人陈某瑜经济损失人民币58800元,被告人陈某、王某应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王某作案时均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因两位老人年岁已高,身患疾病,福鼎法院依法决定对两人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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