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2年10月29日,福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吴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共计18.42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槌落下,一起案子就此尘埃落定,承办法官却无法忘记在法庭上那个不停啜泣,眸子里满是恐惧和迷茫的17岁少年。
小吴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仅2013年以来,福鼎法院受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34件,涉及未成年49人。在这49个孩子中,很大一部分孩子成长在单亲或离异家庭并有过早辍学的经历。与其说这些孩子危害社会,不如说他们是社会的受害者。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
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向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3年以来,福鼎法院共为27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案例二:
近日,福鼎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该未成年被告人的母亲在厦门打工,因病不能前来,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院邀请福鼎市团委副书记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
“合适成年人”是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询问或审判未成年人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今年以来,福鼎法院共对31件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封存。犯罪记录封存,意味着未成年被告人今后可与同龄人一样,持“清白”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时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避免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顶着“罪犯”标签在生活、就业中处处受阻,保障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