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明知是他人贩运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而予以承运的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安经人介绍,驾驶货车至漳州市云霄县常山高速出口后,电话联系假烟货主,由该货主将货车开往他处装载假烟。同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安驾驶装载假烟的货车开往浙江义乌方向,途径沈海高速福鼎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192件,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该192件品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31729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安明知他人贩运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而予以承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安在实施运输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福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