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序入秋,山林火灾高发,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8月30日,福鼎法院在福鼎市管阳镇管阳中学(福鼎市第八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十名村民旁听庭审,达到了“裁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午时,被告人张某文在福鼎市管阳镇自家荒田进行砍伐、清理杂灌杂草并将剩余的树枝树叶粉末进行焚烧。约半小时许,被告人张某文离开现场,后发现原焚烧的荒田处余烬复燃,遂返回施救,因火势蔓延至周围山场,无法控制,被告人张某文遂逃离现场,导致森林火灾。经福鼎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该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504亩,林木蓄积量1054.4立方米;过火未成林造林面积82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109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随意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达504亩,未成林地面积达82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月珠 夏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