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个人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出现资金借贷的现象也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公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在借贷过程中经常栽跟头,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本期罗列几个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借据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因双方都是熟人,没有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常见因借据书写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明确书写书面文件,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交付方式、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期限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其它担保方式,如房产抵押等。另外,借款的交付宜应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并在书面凭证中注明借款已支付,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如若通过现金交付借款,应要求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交付现场作证。
案例二:利息
王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10%,到期本息共计30万。王某照此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讨未果,遂于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本息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按银行同期利息至还款之日,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对原告要求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10%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三:诉讼时效
2009年3月6日,杨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为借款额的10%,到期本息同时付清。由于是好友借钱,杨某耐于情面一直没好意思要。直至2013年春节临近,张某仍旧一分钱本息没还。3月9日,秦某来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张某立即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最后仲裁庭裁决:驳回秦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求。
欠债还钱,白纸黑字的借据,为什么杨某的申请得不到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双方当事人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到期之日起算。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出借人一旦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借款人侵害,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便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