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福鼎尚属首例
日前,福鼎法院对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蔡某贯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贯在店下镇安福小区5排12号无证经营皮鞋加工厂,并先后雇佣被害人钟某静、苏某祝等16人在厂内从事生产劳动。至同年12月,被告人蔡某贯共拖欠被害人钟某静、苏某祝等16人的10月份及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47976元。后被告人蔡某贯以拒接电话、逃匿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工资款。2013年2月4日,被告人蔡某贯经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仍拒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款。同年3月19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同月29日被告人蔡某贯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资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后我国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