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邓丽冰
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市公交公司司机夏某驾驶一中型普通客车与雷某(无证驾驶)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客车上人员温某、雷某受伤和两车、树木、路边护坡等损坏,该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雷某负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两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后,市公交公司在先期对温某、雷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人保公司认为,小型轿车的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事故两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合计23698元。
专家点评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的增多,因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赔偿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在这当中,无证、醉酒驾驶、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能否要求已投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理赔?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充分保障第三人利益,交强险理赔“认车不认人”原则在该解释中得到更加充分体现。
办案法官呼吁,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上路车主应及时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