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吴丽云)1月15日,福鼎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欧阳(化名)寻衅滋事案,并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阳行至本市桐山大桥处,见自己爱慕的一名女子正与被害人高丁(化名)滑冰,遂心生不满上前与其发生争执,后见高的朋友赶到,便逃离现场。事后欧阳愈觉心有不甘,召集“山鸡”等人(另案处理)再次赶到桐山大桥欲教训高丁。欧阳一行人在“卡路里”轮滑店前遇见高及其朋友,随后对高丁拳打脚踢,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高丁,致其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无视社会法纪,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欧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